11月25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範圍。同時,有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11月25日《新京報》)
  必須看到,現實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男女,或者因為奉行不婚主義,或者因為年齡問題,或者因為其他某種原因,在以夫妻的名義生活,卻沒有去領取一紙結婚證書。甚至,時間久了,不僅周圍的人抑或是親朋好友都意識不到他們尚不屬合法婚姻,連他們自己可能也會有所恍惚。而在這樣的家庭中,與正常家庭一樣的家庭暴力事件也在以同樣的方式上演。
  或許有人會說,既然明明面臨著家暴,既然明明沒有一紙結婚證書的約束,為什麼不選擇主動離開對方,從而避免自己限於家暴的泥潭呢?話雖是這麼說,但對於身處其間的當事人來說,卻可能無法做到。這裡的“做不到”,未必是因為被家暴的一方處於控制地位或對被施暴人施加了某種威脅,還有可能是因為偶爾或並不頻繁、嚴重的暴力並未能抵消被施暴人對施暴者的愛。這不是在為“虐待狂”和“受虐狂”辯解,而是,愛情畢竟是最複雜的人類情感,很多事情是無法用理性去解釋的。
  那麼,對於發生在這些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但卻以夫妻名義在一起生活的人之間的家庭暴力事件,通過什麼方式調整是好呢?按照家暴法意見稿的規定,這顯然屬於戀愛、同居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應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進行調整。但對於那些以夫妻名義或被別人視作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多年的男女,尤其是已經有了孩子而更像一個家庭的男女來說,這樣的調整卻有可能將其關係置於一個非常尷尬的境地。
  傳統觀念中,家庭有“里”、“外”之別,在家庭之“里”,老公給老婆跪下頂多被當“妻管嚴”一笑而過,但如果在家庭之“外”,這樣做卻有可能導致別人的恥笑。所以,用反家暴法調整這種特殊家庭的家庭關係,或可輓回兩人的關係,但用其他法律,卻可能進一步加速連被施暴者都未曾想完全結束的關係破裂。
  這麼說並不是為施暴者辯護,因為反家暴法的立法本意也不是為了拆散施暴者的家庭,而是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為,以達到調節家庭成員關係,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的。這些特殊的“家庭”雖非建立在婚姻登記基礎上的正常家庭,但既然以家庭的名義存在,對於其中的家暴行為還是以反家暴法進行調整為好。
  從社會現實及發展趨勢來看,類似家庭的存在有增多的趨勢,存在於其中的家暴現象也會逐漸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現象。社會在發展,家庭模式在發展,相應的法律調整方式也要發展。況且,很多精神層面的暴力、冷暴力等在這樣的家庭中也是存在的,卻難以用其他法律進行調整。在這一前提下,所要做的,僅僅是如何對相應的家庭進行認定而已,相信立法者有此智慧。
  文/張楠之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戀愛、同居的家暴也應是“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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